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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志願服務聯合會章程 |
| 時間:2021年03月01日 編輯:孫佳怡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天津市志願服務聯合會。英文名稱:Tianjin Federation of voluntary service,縮寫:TJFVS。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全市志願從事社會公益、社會服務和社會保障事業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並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為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委宣傳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區。 第二章 加強黨的建設 第六條 本團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范、監督管理和規范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第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九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本團體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一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落實《志願服務條例》《天津市志願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市委市政府總體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我市志願服務重點工作; (二)弘揚志願精神,組織發動社會各界志願者積極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三)提昇志願服務能力,規范志願服務行為; (四)維護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合法權益,推進志願服務規范化建設; (五)開展志願服務理論研究,總結、宣傳志願服務先進事跡; (六)開展國內國際志願服務組織和團體之間的交流。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本市范圍內依法成立的志願服務組織和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是:推薦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年至少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財務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信息公開、分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一、 三、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負責人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屆。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罷免程序: (一)本團體罷免法定代表人須由理事會做出決議,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理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由2/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並推選一名召集人召開理事會(聯名理事應為已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理事)。罷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決議須由2/3以上到會理事表決通過,形成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全體簽名; (二)罷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會會議紀要以書面形式報業務主管單位,經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社會團體須以書面送達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後,由擬任法定代表人根據理事會決議簽署。社會團體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原因,並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書面證明材料。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按相關要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本團體理事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團體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 第六章 誠信自律建設與信息公開 第三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社會組織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加強組織機構建設。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有關事宜。通過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長效機制,促進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的規范化。按照法律、法規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提昇社會組織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 第三十九條 嚴格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並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1年2月3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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