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立法是志願服務可持續發展的有力保障。近年來,志願服務在我國快速發展,《志願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為我國志願服務的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
一、厘清法律關系,依法依規管理
盡管目前我國不少省市出臺了志願服務的相關法規,但由於缺乏國家層面的專門立法,導致志願服務相關主體的法律地位不明確,法律關系不清晰,職責權限不明確,影響並制約了志願服務的健康有序發展。《條例》從國家立法層面,明確了志願服務中的一些基本法律問題,包括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的性質、地位、活動邊界、基本原則以及法律責任,厘清了各參與主體間的法律關系,解決並彌補了以往法律法規上的不足或缺位,使志願服務從此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實現了對志願服務活動的依法依規管理。
二、明確權利義務,強化主體責任
權利義務的不明確和主體責任的不清晰是制約我國志願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的障礙之一。《條例》對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在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及其應履行和承擔的責任做了詳細、明確的規定,如可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願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安全保障等。權利與義務是一種對等關系,它不僅意味著權利的保障與實現,更意味著責任的履行和兌現。明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對強化志願服務過程中各參與主體的責任意識和有效履行其職責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有助於志願服務過程中各參與主體間的良好合作與互動。
三、確立運行規則,規范組織管理
確立運行規則、規范組織管理是實現志願服務規范化、高效化的前提條件。目前,志願服務組織管理的不規范是引發志願服務組織公信力危機的重要根源之一。《條例》要求加強對志願者招募、權利保護、能力培訓、服務安排、激勵回饋、經費保障、信息記錄等方面的管理,並建立了相應的投訴、舉報等監管制度,為進一步規范志願服務組織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志願服務組織管理的規范化,有助於提高志願服務組織的運作效率,確保志願服務的效率和質量,對改善和提昇志願服務組織的形象與公信力具有積極意義。
四、加強權益保障,激勵公民參與
依法維護和保障志願者權益,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更是志願服務社會化的必然要求。《條例》為維護和保障志願者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例如,《條例》第十七條要求『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二十條要求『尊重志願者人格尊嚴;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這些規定,有利於避免志願者合法權益遭到侵害,為志願者解除後顧之懮,可吸引和激勵更多的人參與到志願服務活動之中,可最大限度地激發和調動公民參與志願服務的熱情。
五、重視政策引導,促進多元合作
志願服務的可持續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引導與支持,離不開社會的廣泛參與。《條例》非常強調發揮政府對志願服務的引導作用。《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志願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志願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對在志願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可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願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積極開展志願服務宣傳活動等等。積極的政策引導與政府支持,有利於充分挖掘和有效運用各種社會資源,有助於志願服務文化與理念的普及與形成,有助於多元合作的志願服務供給模式的形成,有助於志願服務逐漸步入常態化與社會化的發展軌道。(中央民族大學管理學院教授 黨秀雲)